作者:冉景丞(贵州省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员)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野生动物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只不过上一次是果子狸,这一次据推测是蝙蝠、竹鼠或獾类。于是,舆论针对野生动物驯养和繁殖产业呈现出几乎一边倒的讨伐之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一时间下文,要求在疫情尚未解除前,关闭一切关于野生动物运输、贩卖和经营利用的行政审批。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专业委员会随即发出倡议,在疫情期间停止一切野生动物运输、贩卖及经营利用活动。与此同时,不少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也行动起来,强烈反对或坚决要求取缔野生动物养殖业。

  笔者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当然没有错,关键是要把人工繁育的动物与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从法律层面区分开来,实行分类管理:一方面,严格规范人工繁育利用行业;另一方面,严格保护自然状态中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国际上对野生动物比较认同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即只要不是人工饲养的,包括鸟兽、两栖、爬行、鱼虾、昆虫、贝类等都属于野生动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野生动物的概念并不明确,导致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理解不一致。比如,人工繁育的动物算不算野生动物?有人说只要种源来源于野外,就算野生动物。那么,我们今天的家畜家禽,哪一样的种源不是来自野外?有人说要看人工养殖的时间长短,法律上一般是子二代就可以利用。那么,梅花鹿已经养殖了几百年,不知道现在是子多少代了,怎么还按野生动物来管理?

  近几个世纪以来,人类对许多野生动物进行了人工驯养繁殖,形成了专门的人工繁育种群,比如梅花鹿、鸵鸟、孔雀、牛蛙等。但这些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概念,还是把它们当成野生动物来管理。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鼓励各缔约国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际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应进行野生动植物的可持续国际贸易,防止过度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按其规定,经缔约国管理机构和科研机构认定并发放许可证,人工驯养繁殖的公约附录里的物种也可以进行国际贸易。中国作为缔约国,一直遵守该公约的决定。

  合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给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带来了不少便利和好处。中国传统医药的发展离不开野生动物作为原料;农业产业化的多元化发展成为世界潮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对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进行严格保护,而人工繁育的动物正好可以补充市场需求;就算是现代医学中的西医,有许多实验动物也是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在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有相关政策指导,而合法的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为传统中医药提供原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新型农副产品、为国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作出了巨大贡献。

  可见,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经营利用管理,不是单纯禁止人工养殖和繁育那么简单。把野生动物养殖场一竿子打死、一网打尽,显然不可行。眼下更重要的是如何界定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并将它们区分开来分类管理,这是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