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在其网站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简称《条款》),明确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损失的,可在保险金额内获得赔偿。

  中保协称,近年来,我国汽车产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新能源汽车产业突飞猛进。新技术带来新挑战,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储能装置,车辆辅助设备延伸至充电设施,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交通意外风险,动力电池起火、爆燃引发的重大事故构成新的风险因素,对于这些风险,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在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上实现升级换代。在走访国内主要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动力电池生产商、国家级科研院所、数据监控平台等数十家机构,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议二十余场,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近百人次,在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中保协起草完成《条款》。

  中保协表示,在保险责任上,《条款》既为“三电”系统提供保障,又全面涵盖新能源汽车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的使用场景。在条款开发上,《条款》既考虑当前的主流技术路线,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新业态留有创新空间。

  《条款》提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条款》还指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条款》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特点,开发《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根据《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中保协称,上述附加险既涵盖本车损失,又包含充电桩等辅助设备自身损失以及设备本身可能引起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集中解决新技术应用中,辅助设施产生的风险,是车险首次承保车外固定辅助设备,是车险领域内的一次创新和探索。

  《条款》还结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过程中的风险,设计《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明确,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中保协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组织行业主体,坚持以满足群众需要为出发点,持续加强源头创新和协同创新力度,以科技赋能为途径,不断加速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价值链的技术和数据融合,不断创新优化产品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保险行业担当,充分发挥保险辅助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功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