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家环保部官网发布针对福建省吉星辐照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保部称,福建省吉星辐照科技有限公司辐射安全违法一案,经环保部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5年4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与厦门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放射源的转让,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
环保部表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决定对福建省吉星辐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罚款10万元。
同日,环保部也对泉州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漳州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漳州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进行了处罚。
三家公司都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取得放射源的行为。
泉州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漳州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存在利用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放射源的行为。两家公司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都被环保部作废,并且处以10万元罚款。
而漳州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则因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通过委托拍卖的方式与厦门万核园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了放射源的转让,被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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