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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有位购车前些年曾在本市实施过,但后来因为各种问题又停止了。容军介绍说,考虑到机动车发展态势非常迅猛,所以,今年停车治理方面的思路中又提到了有位购车。不过,北京还不具备真正实现‘有位购车’的条件。以下是由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出台有位购车政策尚不具备条件,欢迎参考阅读。

  交通拥堵费尚未定名昨天下午,市交通委、市交管局、市重大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发布会上分别就本市交通建设、交通治堵、停车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并回应了供暖季单双号限行、拥堵费、有位购车、差别化停车收费等热点话题。目前,北京正在研究拥堵收费细则,但暂时没有具体的时间表。同时,出台有位购车政策尚不具备条件,会最大限度解决刚需停车。此外,会提高中心城区停车价格。

  关键词:治理拥堵

  尚不具备出台有位购车政策的条件

  今年研究出台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中,明确提出了车位分类、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机动车管理思路。

  对此,市交通委委员、新闻发言人容军表示,有位购车是一个城市理想化的停车模式,但北京目前并不具备有位购车的条件。在车位方面,供给和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需要在加强乱停治理的同时,增加对一些刚需的供给。

  据了解,有位购车前些年曾在本市实施过,但后来因为各种问题又停止了。容军介绍说,考虑到机动车发展态势非常迅猛,所以,今年停车治理方面的思路中又提到了有位购车。不过,北京还不具备真正实现‘有位购车’的条件。

  交通拥堵费尚未定名

  关于备受关注的交通拥堵费,容军介绍,这项费用的具体名称甚至还未确定下来,是叫交通拥堵收费,还是节能减排收费或者包含两方面含义的名称,目前还没有最终的定论,拥堵收费针对的不完全是道路拥堵的问题,同时也是作为治理大气污染提出来的治理措施之一。

  这个政策出台必须是立法先行。容军介绍,在收费标准、收费区域、技术路径、后续的稽查工作等方面也在开展调研。

  部分区域推行错峰上下班

  中央商务区、金融街、中关村、上地等区域存在上班过于集中的问题,今年将在这些区域内推行社会单位早晚高峰弹性上下班。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视频手段这么发达,能不能上班更弹性?周正宇说。

  具体操作上,首先把区域划出来,然后再倡导该区域上班时间延后,至少调至9点至10点这个时间段。我们和CBD管委会正在研究,CBD辖区到底多少企业,上班的时间怎么样,能不能有一定的效果释放出来,而且可能有一定的年轻人,本来早上起得比较晚,也适合错峰上班。周正宇说。

  关键词:限行措施

  单双号限行可迅速降低污染排放

  环保部门数据显示,正常情况下,对北京空气污染贡献最高的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其次才是燃煤、工业等。但是在采暖季,燃煤从第二位上升到第一位。那为何在去年年底两次启动红色预警,并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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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

  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国家首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制度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作出制度安排。《指导意见》的颁发,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部署,填补了国家政策空白,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凝聚实现强军目标的军心士气。

  《指导意见》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保障机制和对象范围等6个方面的15个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指出,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风险保障体系,完善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服务,对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权益和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不断创新保障方式、拓宽保障渠道、增强保障能力;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合理确定军地各方职责,密切分工协作,实现军民合作共赢;利用保险机构专业优势,研究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愿投保,提高保险运行效率和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在国家和军队政策制度框架内,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性强的军队单位团体保险产品,研究开发适用于军队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品种,为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开发多样化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专属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当有效分散风险,建立专门的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专属产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保险机构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探索创新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军队商业保险服务。《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对保险机构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军队军人保险委员会在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中的统筹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支持政策。保险机构要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了解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需求,沟通解决保险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指导意见》摘要

  服务对象: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保险产品:针对团体包括房产、车辆等资产的财产保险;针对个人包括养老险、健康险、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机动车辆险、信用保证险、责任险等

  风险控制:建立专门的风险数据库,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和保本微利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开发军人商业保险专属产品;对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非专属保险产品给予适度优惠

  优质服务:建立快速受理、快速理赔、快速结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