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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加义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加义镇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 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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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到底要怎么样改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青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自2014年10月1日起,青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实施细则、职业年金办法、省级统筹办法、宣传提纲等配套政策已经陆续出台,工资改革已落实到位,信息系统开发、参保人员数据采集已基本完成,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启动这项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改革范围

  我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严格按照机关事业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围,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离休费继续由原单位发放,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是编制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范围。

  为了平稳衔接,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保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按规定计息,本人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和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以前年度不予追溯。

  三是编制外人员,要通过继续推动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利。

  为有效解决这类人员的养老问题,省人社厅在今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408号),规定编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允许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年终一次性奖金、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及护士提高10%工资、绩效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奖金额度)、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指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等。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 10 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四、关于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五、关于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 %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 %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或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两种方式由职工本人自愿选取其中一种方式,选择后不再变更。

  需要明确的是:一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积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二是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六、关于基金监管

  借鉴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功经验,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费用90%以上由省财政承担,各地财力不强的实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一步到位,实行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同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是国家和我省政策都已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如果与企业混用基金,会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的矛盾。在这里输入你的内容,注意不要用退格键把所有文字删除,请保留一个或者用鼠标选取后直接输入,防止格式错乱。

  二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级政府负有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缴、管理、支付责任。

  三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支付范围,即统筹内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和冬季取暖补助两项,这是由基金支付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住房和高原生活补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作为统筹外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在这里输入你的内容,注意不要用退格键把所有文字删除,请保留一个或者用鼠标选取后直接输入,防止格式错乱。

  七、关于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但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会使之利益受损。

  一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本省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的,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

  八、关于经办服务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职责分工,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市(州)、县(区、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九、关于配套工资制度

  配套完善工资制度是这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今年1月,国务院在安排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决定同步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这是十年来我国工资制度一项最重要的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调整基本工资等《三个实施办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议,5月中旬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6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三个实施办法》,早于国家时限要求提前实施了我省调整基本工资工作。截止7月2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共有20万人调整了基本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9.7万人增加了离退休费,干部职工月人均增资433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要求,兑现增资时要相应预扣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增资额不足以抵扣个人缴费的增不抵缴现象,这部分人员主要分布在五、六类区艰苦地区的工作年限短、职务较低的人员中。为确保调整工资工作的平稳实施,我们采取分步实施的措施:第一步先对调标增资高于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尽快兑现增资并补发到位,对增不抵缴人员暂不扣减超出增资额的缴费部分,维持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降低;第二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妥善处理了增不抵缴问题,确保了增资全面兑现以及调资工作的顺利实施。通过调标工作,优化了工资结构,增加了职工收入,减轻了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为推进养老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xxx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xxx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x风电场、x局安监〔20XX〕461号文件《水电x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或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都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发现一般事故隐患,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应立即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同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台帐,按月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四、项目部确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快报表,上报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并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经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总工组织工程技术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七、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向项目部所属部室班组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分局安全部门报告。

  八、因治理隐患而停工的施工部位,在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安全管理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九、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使用资金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每季、每年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表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十三、项目部在工程分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项目部所属班组、部室应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的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十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十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月25日组织对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重点施工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七、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纳入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季月的重要考核指标。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或隐瞒不报,不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责任人,将进行制度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