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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在找公司的注册章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注册公司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有限公司.

  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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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制度

  为加强经办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管理水平,依据国发〔2009〕32号、人社部发〔2009〕187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就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制定本办法。

  一、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处理办法

  (一)新农保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参保的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新农保待遇。

  (二)新农保重复发放待遇清理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一处新农保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地”),放弃另一处新农保待遇(以下简称“待遇停发地”)。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业务部门填制《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附件三)并附本人申请一份,通知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并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

  3.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制发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及本人申请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终止时间填写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待遇。然后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领取地恢复发放新农保待遇。

  4.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根据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复发放暂停人员的新农保待遇。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保险金,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可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协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保险金。

  (三)收回新农保重复发放待遇的财务处理办法

  县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按照下列方法,做好收回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帐务处理工作。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重复享受待遇人员《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经业务部门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收回参保人多领待遇的依据。银行现金缴款单与业务部门出具的《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退回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应由重复领取人员直接存入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同时在“银行现金缴款单”上由缴款者本人签字。

  2.账务处理如下:

  借:支出户存款 借:

  ——农村养老保险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负值反映)

  ——基础养老金支出 (负值反映)

  ——中央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省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州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县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二、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一)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清理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为待遇领取人出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待遇停发地按规定办理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3.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及本人申请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终止时间填写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然后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领取地恢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根据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复发放暂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可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协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

  (三)收回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财务处理办法同第一条第三款。

  三、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发放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为待遇领取人出具《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附件四),通知待遇停发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待遇领取地根据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回执,恢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停发地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如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再清退。

  4.按“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重复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因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本人缴费帐户中支付,按规定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严格执行经办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经办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无漏洞。疑似重复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要做到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先核实本地区疑似人员的参保、发放基本信息,然后及时向对方社保机构发协查函核实相关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双方社保机构要及时暂停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与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要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要根据《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及时、足额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暂停发放或未按规定收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由经办机构承担。

酒店来访登记制度

假日旅店来访登记制度

为了维护宾馆治安秩序,保护旅客安全,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分子,现就宾馆来访登记规定如下制度。

一、设立来访登记处,由门卫保安员负责办理来访手续,建立来访登记岗位责任制。

二、来访人员需进房会客一律凭身份证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并征得住客同意后方可进客房会客。

三、来访人员离访时,必须在来访人员登记表上离访时间栏内准确填写离访时间,来访人员登记,服务人员必须跟房查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晚上十一时至凌晨七时,原则上不准进行来访,特殊情况来访只能在大厅会客。

五、来访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逐日整理装订,同住宿登记表一并要妥善保管。

六、办理来访登记手续,要文明礼貌,热情宣传来访须知和宾馆的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来访人员证件查验工作,并督促来访人员按时离房,发现公安机关通缉人员或有现行违法人员应立即报告,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严禁来访人员利用来访方便,在宾馆从事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